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
刊登日期:2017/02/21 | 點閱次數 : 705 次 | 資料來源 : 國立臺北大學金融與合作經營學系
一、自民國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知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,至106年2月20日仍未就業,且失業期間達1個月以上,並請領就業保險失業給付1個月以上。
※註:研究生、公費生、延畢生等,不再補助範圍。
二、獎助名額及金額:
每名1萬元獎學金。
三、申請日期:106年2月20日至3月21日。
四、相關辦法、申請文件請詳閱以下附件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