系辦公告

108學年度 金融系進修學士班 抵免學分注意事項

刊登日期:2019/08/14  |  點閱次數 : 892 次  |  資料來源 : 國立臺北大學金融與合作經營學系

一、  抵免學分申請時間 (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第二條規定)

         抵免學分應於入(轉)當學年加退選結束前(09/20)辦理完成。
相關抵免學分申請表經體育室(體育)、通識中心(通識)、英文(語言中心) 、中文系(國文)、本系授課教師審核簽章後,併同成績單正本、課程大綱請於108918日前送回系辦,彙整後統一送交系主任核章,並進行後續程序。

請務必依時程繳交資料,以免延誤抵免時程。

二、  學分抵免資格 (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第二條規定)
具下列身分之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,各種身分申請抵免學分以一次為原則:
(1)轉系(所)生 (2)轉學生 (3)曾在本校或他校肄、畢業,重新取得學籍之新生 (4)取得學籍之選讀生 (5)先修讀學分,後考取修讀學位者 (6)依本校學生出國選修課程實施辦法至外國大學選修課程者 (7)經學術交流至教育部認可名冊所列大陸地區學校修讀學分者 (8)依照修課規定准許於入學前先修讀學分者。

三、  抵免學分原則 (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第三條規定)
(1) 科目名稱及內容相同者。
(2) 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。
(3) 科目名稱及內容不同而性質相同者。
(4) 擬抵免之學分所屬之學位,應高於或相當於被抵免之學分所屬之學位。
(
五專限四、五年級修習成績及格之科目學分,得申請抵免學士學位之科目學分)

四、  不同學分互抵後處理規定 (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第五條規定)
(1) 以多抵少者,抵免後以較少學分登記。
(2) 以少抵多不足學分無法補修者,不得抵免;唯可抵免部分學分者,抵免後應補修不足學分。

五、  申請學分抵免須準備資料、注意事項及流程,請參見附檔說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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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8學年 金融系 學分抵免說明 549.5 kb pdf 2019-08-14
108-1 進修學士班「語文通識 大學英語文課程」 抵免注意事項 159.9 kb pdf 2019-08-14
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(108.03;教務處處本部更新) 222.9 kb pdf 2019-08-14